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
(经民政部 2001年11月9日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China,缩写为SAE-C。
第二条 中汽学会的性质:由中国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汽车科技工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与政府联系汽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中汽学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广大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汽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提高,促进汽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为汽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中汽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代管单位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第五条 中汽学会的办事机构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办公室,地点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汽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我国汽车科学技术开展如下工作:
(一)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 积极传播先进技术、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举办科技展览等活动;
(三) 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和企事业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的研究和经济建设项目的咨询、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技术职称评定和有关行业标准的编审等;
(五) 积极发展与加强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友好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人才交流;
(六) 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学术水平;
(七) 创办为发展科技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实体;
(八)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汽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含高级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愿申请和承认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愿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大学本、专科毕业,并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汽车科技事业的工作者;
2、 长期从事汽车方面的工作并具有一定科技水平,或在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技术革新人员;
3、 积极、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二) 团体会员:从事汽车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学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学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或学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程学会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登记后,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汽车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填写会员申请表,学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由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中汽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 优先、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派代表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 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3、 要求中汽学会协助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攻关;
4、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中汽学会章程;
2、 维护中汽学会的合法权益;
3、 执行学会决议,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 介绍新会员入会;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团体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中汽学会章程;
2、 维护中汽学会的合法权益;
3、 执行中汽学会决议,积极支持学会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并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除名
会员如有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经会员批准机构审查核实后除名。
会员如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即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汽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二) 确定中汽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进行学术活动;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各专业分会,汽车制造,使用部门,大专院校、研究单位及有关部门推荐。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商定。现任理事为当然代表。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制订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六)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八条 中汽学会理事由各省市学会及有关单位按理事条件及商定的分配名额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汽车行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理事因故需要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由中汽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方可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长召集。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四年。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的(一)、(三)、(五)、(六)、(七)项职责,并负责:
1、审查中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财务预决算;
2、确定理事的变更或增补,荣誉称号和名誉职务的授予及学会机构的变动,并适时通报理事会。常务理事的变更,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3、在中汽学会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邀聘特聘理事;
4、组织召开每两年一次的学会学术会议;
5、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6、决定学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会员的吸收。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汽车界有较高的威望;
(三) 身体健康,年龄不宜超过70周岁;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汽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中汽学会法定代表人应为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汽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 代表中汽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领导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长为专职,负责主持中汽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其设立或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直属及专业分会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直属和专业分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学术活动。分会委员人选应根据专家分布情况与有关单位充分酝酿协商,并经中汽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确定。其主任由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中汽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程学会业务上受中汽学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领导部门拨款。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学会举办的各种事业和咨询、展览、出版、培训等活动的收入;
(三) 会费;
(四) 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 利息;
(六) 学会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汽学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中汽学会经费应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中汽学会办事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中汽学会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专职出纳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中汽学会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国家拨款、资助等费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适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资产。
第四十条 中汽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汽学会换届选举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代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审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汽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理事会审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需到会的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中汽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代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汽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及代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直属及专业分会不另订章程,但根据章程精神可制订工作细则,报告学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汽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制订若干工作细则,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四十九条 中汽学会的会徽由文字“SAE, CHINA”和图形两部分组成,具体形状与比例如图: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1年9月19日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汽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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