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工作细则

2002年5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的

1.1      为使学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是学会组织管理工作及协调学会会员、各级组织相互关系的指导性文件。

2、   会员体系及会费管理

2.1 学会会员体系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2.2   学会会员实行学会理事会统一审批,分级管理,以发挥学会的系统优势。凡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并作为表明其会员身份的证件。

2.3   会员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受理会员入会手续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受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会员档案,承担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保持与会员的经常性联系。

2.4   会员在享有其权利的同时,应履行其义务,凡不参加学会活动超过一定时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从事、参与损害学会声誉活动的,学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籍。

2.5   会员会费缴纳数额应按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会任何一级组织在未得到上级单位批准前,均不得擅自提高缴费额度。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必要时可责成学会办公室组织专项审计组,对受理机构的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6   会费收缴额度的确定应充分体现收费与服务对等的原则,学会各级组织和各地方学会应制定严格的会费管理办法,明确服务内容,对收缴的会费实行专款专用。

2.7    会员缴纳的会费分为会员服务费和学会活动统筹费两部分进行管理。

2.7.1     会员服务费占会员所缴纳会费的60%,用于支付为会员提供定期、专项服务所需要的支出,由会员办理入会手续的受理机构控制使用。

2.7.2     学会活动统筹费站会员所缴纳会费的40%,由学会办公室控制使用,按立项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用于对列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地方学会及学会各分支机构组织重点活动的补贴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的补贴。

3、   组织机构

3.1      学会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开办实体机构,并依据设立时所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学会分支机构指根据业务特点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围绕特定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研究会和奖励基金会等。

学会代表机构指在学会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地区设置的代表学会开展活动、承办学会交办事宜的机构。

3.2      设立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3.2.1 符合学会章程规定,与本学会业务范围密切相关,并确有业务开展需要。

3.2.2 与已设立机构的业务无重叠或相近。

3.2.3 符合国家民政部规定的登记条件。

3.2.4 专业划分不宜过细,以利于相关学科相互结合、渗透。

3.3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学会管理实体的各项工作在学会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并纳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学会办公室,并通过其上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应在得到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4      各专业分会、研究和学会管理的非独立法人代表机构、实体,在未得到学会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和合同。

3.5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使用的公章、银行账号按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并按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的要求设立挂靠单位或代管单位

3.6      学会实体机构可根据其不同业务性质、工作特点采取不同的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并鼓励采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

3.7      地方学会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4、        学会办公室的职责

4.1        学会办公室为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应严格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办公室在理事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在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4.2        负责学会系统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协调,并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各级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4.3        负责协调学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指导地方学会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学会系统各级机构间的合作,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4.4        组织召开学会系统秘书长工作会议,组织贯彻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交流学会工作的经验。

4.5        组织开展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建立学会人才库或专家库。

4.6        为学会会员提供热心、周到的服务,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4.7        对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学会管理实体机构的业务开展、财务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建立学会活动评价指标系统及对任职人员的考核制度。

4.8        调查了解学会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挂靠单位(或代管单位)的基本状况,并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必要时可就设立、调整、撤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提前换届、更换任职人员和挂靠单位(或代管单位)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9        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5、        学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5.1         工作委员会是以学会理事为主、兼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就专门事项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的机构。

5.2         工作委员会与学会办公室相应处(室、部)是业务指导关系。学会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工作委员会秘书,协助其工作。

5.3         工作委员会应建立各自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工作。

6、        专业分会、研究会的职责

6.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学会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工作领域分工,在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在活动中充分体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科学的态度、求实的精神推进科学技术的繁荣。

6.2      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完成学会要求的各项工作,按照学会办公室的要求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6.3    在组织开展各自工作领域内的活动时,可自行决定活动内容、方式和时间,但应事前报学会办公室备案,并列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列入计划的活动实施后应及时将全部文件(包括:活动通知,参加活动人员名单,活动总结,参加活动人员的发言文字资料,活动现场录象资料等)一套报学会资料室存档。

6.4    组织本领域科技人员参加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并负责向会议、学会学报推荐学术论文。

6.5    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材,为本专业领域科技人员的成长创造条件。

7、     挂靠单位(或代管单位)的要求和职责

7.1 挂靠单位(或代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主营业务与被挂靠机构的工作领域相符;关心和支持学会工作;有能力保障被挂靠机构工作条件,为其业务开展提供支持;是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位;合法经营,资信良好。

7.2 挂靠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出具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协助被挂靠机构办理财务相关事宜,为被挂靠机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7.3 挂靠单位(或代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被挂靠单位的各项决定。

7.4 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会有权决定更换挂靠单位(或代管单位)。

7.4.1 无法保障为被挂靠单位的工作条件和为其业务开展提供支持。

7.4.2 因客观原因单位被撤消。

7.4.3 因违法经营受到政府有关方面的惩处。

7.4.4干涉被挂靠机构的业务活动,影响被挂靠机构的决定或影响其决定执行的。

7.4.5 未经学会或被挂靠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使用其名义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学会机构任职人员

8.1 学会机构任职人员指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及学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研究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学会奖励基金会任职人员按有关章程确定。

8.2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按学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学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研究会任职人员在充分考虑相关领域专业发展状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由有关部门人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各方代表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用,其他人员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学会备案。

8.3 学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研究会每届任期四年。在届满前6个月,应向学会常务理事会书面提出换届申请,在得到批准后筹备换届工作。

8.4 学会机构任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科研、学术方面具有较高的造诣,或是在管理岗位取得较好的业绩,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

3)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

4)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8.5      学会机构任职人员如长期不出席任职机构召开的工作会议,或长期不参加学会系统各级组织举办、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学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建议批准任职机构免除有关人员的任职。

8.6      学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研究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7名左右,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可连聘选连任。具体人数以精干、有利于活动开展为原则。学会奖励基金会按其章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8.7      学会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故需提前卸任、无法继续任职时或出现任职岗位变化时,须报学会办公室备案,必要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增补手续。

9、   其他

9.1 本细则自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9.2 本细则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lectric Vehicle Committee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China)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电动汽车分会工作要则

(草案)

第一条  总则

电动汽车分会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领导,遵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工作细则》。

第二条  任务

一、积极开展电动汽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传播电动汽车先进技术、普及电动汽车科学技术知识。

二、对国家和地方电动汽车科技政策、发展战略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接受委托开展电动汽车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项技术工作。

三、向企、事业单位提供电动汽车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会员

凡从事电动汽车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第三章(会员)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工作细则》规定,申请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后,可成为电动汽车分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并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具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管理、会费的缴纳和管理等均遵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精神,电动汽车分会设立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学术活动。分会委员人选根据专家分布情况与有关单位充分酝酿协商,并经中汽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确定。其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中汽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四年。付秘书长及其他分会工作人员由主任委员负责聘用,并在主任委员、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内各项工作。

第五条  附则

一、分会工作要则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分会委员会。

二、分会工作要则未尽事宜,由分委员会处理。